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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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號聲請人 曾碧紅 相對人 吳連 喜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2日將其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 吳振斌 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借款、票據等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4年12月10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及債務人因自104年12月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共11,008,600元,並簽立如附表二所示之借據12紙交予聲請人為憑。詎聲請人於屆期後仍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借據12紙等件影本為證。
四、本院另於107年1月4日函請相對人及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相對人則於107年1月18日具狀陳述意見略以:
「相對人並未積欠聲請人借款,本件所設定之抵押權係遭詐騙,相對人對於聲請人請求之債權,業已就鈞院民事庭受理之105年度重訴字第90號本案訴訟中提起反訴,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又相對人因主張債務人吳振斌偽造本件聲請人提出之借據,更經苗栗地檢署提起公訴在案,現正由鈞院刑事庭107年度訴字第2號審理中,故本件應待本案訴訟予以確認,聲請人逕行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予駁回」等語。後本院再於同年1月19日將相對人之上揭意見轉知聲請人,經聲請人於107年1月31日來狀陳報略以:「相對人雖主張已提起抵押債權不存在訴訟,惟該案判決尚未確定,且屬實體事項,不得於本件程序中審酌;又其主張偽造部份,業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筆跡均屬真正,法院自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裁定」等語。然按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為屬非訟事件,本院僅為形式而不為實體審查,且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即凡聲請人主張之抵押權已依法登記、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要件符合者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經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拍賣抵押物之債權證明文件(即如附表二所示借據影本12紙),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兩造間上開民事事件訴訟進度後,該案尚在審理中並未確定,自無從逕予認定該等債權確屬不存在,且依據聲請人所提上開文件,已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擔保之債權形式上仍屬存在,揆諸上開規定,本院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相對人所為主張,如嗣後經法院判決債權確定不存在,而聲請人仍執以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自得檢具相關文件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以為救濟,附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附表一: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苑裡鎮│房南││586││1808│全部││├─┼───┼────┼───┼──┼────┼─┼──────┼────┼──────┤│2│苗栗縣│苑裡鎮│房南││587││658│全部││├─┼───┼────┼───┼──┼────┼─┼──────┼────┼──────┤│3│苗栗縣│苑裡鎮│房南││588││1771│全部││├─┼───┼────┼───┼──┼────┼─┼──────┼────┼──────┤│4│苗栗縣│苑裡鎮│房南││589││1000│全部││└─┴───┴────┴───┴──┴────┴─┴──────┴────┴──────┘附表二:
┌──┬───────┬───────┬───────┬───┐│編號│金額(新台幣)│立據日│清償日│立據人│││││││├──┼───────┼───────┼───────┼───┤│1│610萬元│104年12月1日│105年6月1日│吳振斌││││││、吳連││││││喜│├──┼───────┼───────┼───────┼───┤│2│50萬元│104年12月2日│105年6月1日│吳振斌│││││││├──┼───────┼───────┼───────┼───┤│3│115萬元│104年12月7日│105年4月1日│吳振斌││││││、吳連││││││喜│├──┼───────┼───────┼───────┼───┤│4│70萬元│104年12月8日│105年6月1日│吳振斌││││││、吳連││││││喜│├──┼───────┼───────┼───────┼───┤│5│75萬元│104年12月10日│105年4月1日│吳振斌││││││、吳連││││││喜│├──┼───────┼───────┼───────┼───┤│6│42萬元│104年12月29日│105年6月1日│吳振斌││││││、吳連││││││喜│├──┼───────┼───────┼───────┼───┤│7│20萬元│105年1月7日│105年6月1日│吳振斌││││││、吳連││││││喜│├──┼───────┼───────┼───────┼───┤│8│26萬│105年1月20日│105年6月1日│吳振斌││││││、吳連││││││喜│├──┼───────┼───────┼───────┼───┤│9│6萬元│105年2月24日│105年6月1日│吳振斌││││││、吳連││││││喜│├──┼───────┼───────┼───────┼───┤││378,600元│105年3月1日│105年6月1日│吳振斌││││││、吳連││││││喜│├──┼───────┼───────┼───────┼───┤││22萬元│105年3月8日│105年6月1日│吳振斌││││││、吳連││││││喜│├──┼───────┼───────┼───────┼───┤││27萬元│105年5月25日│105年6月1日│吳振斌││││││、吳連││││││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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