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新台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康彥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王世華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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