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259號上訴人 雷正道
參加人 雷祖英 被上訴人 呂道真
黃甯瑋 黃甯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上訴人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3萬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96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書記官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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