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號原告武聖廟法定代理人 王照界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美雪 等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爰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分述如下:
一、關於訴之聲明「塗銷地上權登記」部分:原告請求其所有之坐落澎湖縣○○市○○段○○○○○號土地上,以民國39年馬登字第62號收件、於39年5月29日登記、權利人為 蔡火木 之地上權應予終止,蔡火木之繼承人即被告蔡美雪等人應將上開地上權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塗銷該地上權登記,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元【計算式:月租3元×12月×15年=540元】。
二、關於訴之聲明「拆屋還地」部分: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之773建號建物拆除,並將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並辦理該建物之滅失登記,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640,0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55㎡×公告現值48,000元/㎡=2,640,000元】。
三、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640,540元【540元+2,6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235元。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