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公共危險罪,所處罰金壹萬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公共危險罪,所處罰金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肆萬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犯用藥酒醉駕駛罪,經本院先後判處一萬八千元及三萬元(詳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載),且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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