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苗簡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苗簡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六六二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真時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本訴部分,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柒佰陸拾柒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柒佰壹拾伍元,折合銀元伍萬捌仟玖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佰玖拾元,折合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柒佰陸拾柒元,尚欠新台幣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反訴部分,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伍佰叁拾伍元,折合銀元捌萬肆仟捌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佰肆拾玖元,折合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宋國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