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北簡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字第161號
原   告  陳英棟
被   告  劉幼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幼青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
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
應補繳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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