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字第161號
原 告 陳英棟
被 告 劉幼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幼青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
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
應補繳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