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43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鄭淑貞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3月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美碧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43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鄭淑貞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3月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美碧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