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151號原告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被告 吳世輝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5日以104年度補字第1468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9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可憑,故原告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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