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交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交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道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官王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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