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240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24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醫師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詮勝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佳玲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 葉金川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二號醫師法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九八號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甲○○係台北市○○區○○○路○○○號「信義尊生堂中醫診所」負責人,自八十八年七月起容留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之 呂良岳 在其診所內替人看病,梁、呂二人分別涉嫌違反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罪嫌,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九八號違反醫師法案審理中,原告於該刑事訴訟案件審理結果,與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認定基礎有關,依首開說明自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忠仁
法官楊莉莉法官林育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
書記官葉倫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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