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68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6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發給慰助金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八三號
原告甲○○被告水里鄉公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右原告因請求發給慰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一樓第一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均應準時到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簡朝振
法官胡國棟法官宋富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王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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