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175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17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五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局長)
參加人大東揚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大東揚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大東揚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既係對原告申請之第00000000號新型專利提出異議,經被告機關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以(八八)智專(九)○六○○六字第一二九一六○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審定,原告對上開之行政處分不服,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從而,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行政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大東揚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大東揚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忠仁
法官楊莉莉法官林金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
書記官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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