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當選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647號上訴人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間97年訴字第5647號確認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書記官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