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聲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再字第8號聲請人乙○○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立家電(台灣)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書記官張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