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5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53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6年2月2日以96年度催字第130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附表96年度除字第153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395││└───┴────────────────┴─────────┴────┴────┴────────┴─────┘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