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 司繼字 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885號聲請人 王臻偉
王臻伯 王宇安 王韋昕 法定代理人王臻伯
黃詩筑 聲請人 王臻儀
陶敏 法定代理人王臻儀
陶韻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 崔李芝蘭 於民國108年4月4日死亡,其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王臻偉、王臻伯、王臻儀為被繼承人崔李芝蘭之孫子女,聲請人王宇安、王韋昕、陶敏為被繼承人崔李芝蘭之曾孫子女,此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被繼承人崔李芝蘭死亡後,其第一順位親等在前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子女 王素華 、 崔子蓉 、 王翎瀟 等人雖已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885、906號案件准予備查在案,惟第一順位繼承人中仍有被繼承人之子女 王素嬌 、 崔玉庭 未聲明拋棄繼承,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參。換言之,被繼承人崔李芝蘭目前之合法繼承人為王素嬌、崔玉庭,聲請人王臻偉、王臻伯、王臻儀、王宇安、王韋昕、陶敏自無繼承權存在,無從為拋棄繼承之聲請。從而,聲請人之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