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司消債調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煒畯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依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法院調解,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前經本院於103年11月26日命補正,該補正函於103年12月8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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