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緝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緝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緝字第14號原告 劉家豪 被告 邱重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年度易緝字第1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周莉菁法官廖弼妍不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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