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讓售國有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7號上訴人 徐秉煊
徐有為 兼上列二人送達代收人 徐秉軍 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
4年10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3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6,7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謝濰仲法官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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