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00號原告 李姵嫺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芳菱 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行提出下列資料到院,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屏東縣屏東市○○○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暨其上46
0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建號全部)。
二、被告張芳菱之最新戶籍謄本(勿省略記事)。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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