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37號原告 方俊雄 被告 阮歐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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