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22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22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二二五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賴永習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五四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邦豪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梁添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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