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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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24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蔡素芬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素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素芬前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法院判處罪刑,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41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27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陳宏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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