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4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詹美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美慧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美慧(下稱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書贅載第8項,應予刪除)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6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再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242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院依法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期限內表示意見,惟受刑人迄未表示意見一情,有本院民國114年1月23日114中分 慧刑慶 114聲134字第854號函、送達證書、訴狀查詢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57至67頁)。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稽,惟此乃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已執行刑期之問題,與得否再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無涉。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一切情狀,以及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關連及侵害法益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附表:受刑人詹美慧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妨害名譽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1/10/14
111/10/23
111/10/2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83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83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83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5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5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56號
判決日期
113/08/08
113/08/08
113/08/08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5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5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5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8/08
113/08/08
113/08/08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330號(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拘役75日,已執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330號(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拘役75日,已執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330號(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拘役75日,已執畢)
編 號
4
罪 名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1/09/1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83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56號
判決日期
113/08/08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506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12/12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