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5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53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蘇龍昇

相對人

即債務人呈禾康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健明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魏淑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肆佰玖拾陸萬零貳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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