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161號聲請人 侯添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侯添富係被繼承人 侯金柱 之子,被繼承人侯金柱於民國101年5月3日死亡,惟其生前有無負債及負債金額若干,均不得而知,為保障權益,爰依民法第1156條第1項之規定,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被繼承人侯金柱之遺產清冊陳報本院,請依民法第1157條公示催告程序,命被繼承人侯金柱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侯金柱(男,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區○○里○○鄰○○路○○○巷○○號)於101年5月3日死亡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侯金柱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侯金柱之子,復居住於被繼承人侯金柱戶籍地址隔壁,自當知悉被繼承人侯金柱於101年5月3日死亡其得為繼承之事實,故聲請人最遲應於101年8月2日前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侯金柱之遺產清冊。然聲請人遲至101年12月10日始具狀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侯金柱之遺產清冊,此有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條文,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已逾3個月之期限,經本院命聲請人釋明未於法定期間3個月內提出聲請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僅具狀說明因不懂法規不知要在3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顯見聲請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知此事,其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時,已逾其知悉被繼承人侯金柱死亡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家事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