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0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08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温哲選 債務人 高稜綺 債務人 高蘭英 債務人 高雪婷 即 高進春 之繼承人債務人 高毓慧 即高進春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高蘭英債務人 高佳煜 即高進春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高蘭英
一、債務人高雪婷、高毓慧、高佳煜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高進春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高稜綺、高蘭英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