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07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劉碧花 即 蔡有紳 之繼承人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委任狀未蓋公司、法定代理人及受任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三、請提出債務人劉碧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建偉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譯萱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佩玲 (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