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9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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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79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90號原告長堡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 袁建國 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吳自心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就營業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101年9月6日修正施行)。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被告核定原告應補稅額新台幣(下同)130,185元,並處罰鍰130,184元,原告不服,請求撤銷被告原處分及財政部之訴願決定,是本件系爭金額未逾40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1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萬華區,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陳姿岑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