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1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黃煌文 被告煜能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順仁 人
陳芳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55,008元(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3,074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納之500元外,尚應補繳52,5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書記官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