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6號原告 林豐勝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 律師被告 劉啟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5,518元(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書記官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