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0號上訴人 王慧蘭 被上訴人 楊慶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0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20,4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書記官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