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37號附民原告 盧美真 附民被告 莊炎坤
陳美雲 上列被告等因99年度易字第2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請求項目眾多,足認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程士傑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邱郁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