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713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713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0月18日下午2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伍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參萬伍仟玖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陸
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對帳
單查詢列印彙總區、非商務卡電催資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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