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4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41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乙○○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16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告訴人丙○○、乙○○告訴被告甲○○傷害與侵入住宅,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丙○○、乙○○傷害等案件,起訴書認係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及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3人間已調解成立,彼此更已於準備程序中互相表明撤回告訴意旨,有準備程序筆錄乙份在卷可參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