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6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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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2664號債權人 施振聖 債務人金泰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啟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泰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利率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依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年息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另如依票據關係請求者,其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息百分之六,票據法第28條參照。)
二、債務人王啟豪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金泰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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