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1186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宸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宸諺為未成年人,請提出債務人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申辦文件影本。
二、提出債務人林宸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