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113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明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債務人於簽立系爭契約時為未成年人,故請提出債務人簽立契約時,經其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