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85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嚴國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年度毒偵字第2440號、第2441號、第2442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嚴國榮犯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施用毒品時間更正為「均是採尿前2天施用」及證據欄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
1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各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構成要件不同,應分別論罪。又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6罪,時間不同、構成要件亦異,應分別論罪,合併處罰。
三、本案被告前因: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交訴字第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確定。
②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交訴字第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③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1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④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
5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⑤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⑥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
⑦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4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⑧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9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⑨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0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
⑩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易字
第29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7月確定。上開①至⑨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6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指揮書執行完畢日為108年11月14日),與上開⑩接續執行(指揮書執行完畢日為109年6月14日),於106年12月5日假釋出監。本案被告犯罪時間為107年
5、6月之假釋期間內,在上開①至⑨本院103年度聲字第
638號裁定執行刑指揮書執行完畢日108年11月14日前,尚無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次及104年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適用,未構成累犯,起訴意旨認被告為累犯,似有誤認。
四、爰審酌被告年紀尚輕,然已有多次毒品等前案紀錄,素行不佳,且其曾因施用毒品而經法院裁定施以觀察、勒戒,又犯本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雖其欠缺悔悟、遷善之決心,然因施用毒品僅係戕害其自己身心並無加害他人,法益侵害性尚非重大,兼衡其自承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為西點師傅且未婚之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得易科罰金部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永翰提起公訴,檢察官潘國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書記官唐明煌附錄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行為人│主文││││││├──┼─────────┼───┼──────────────┤│1│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嚴國榮│嚴國榮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嚴國榮│嚴國榮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嚴國榮│嚴國榮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