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359號上訴人 李儒仁
謝佳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宗憲 、 朱平亞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7萬元(117萬元+20萬元+15萬元+15萬元=167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6,2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再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楊淑珍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書記官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