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小字第4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小字第4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96年度竹小字第474號原告長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號7樓訴訟代理人乙○○被告華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原設新竹法定代理人丙○○原住新竹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玖佰陸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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