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99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897,677元(因債權人聲請執行之金額為新台幣10,897,677元,原告認為全部債權不存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7,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