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904號
原告 呂萬得
被告 張坤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坤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依起訴狀所載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