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881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具狀釋明債務人所提出債權證明之支票票號究為「AO823759」抑或為「AO0000000」?並請提出退票理由單影本。
2.依卷附支票影本所示,發票日係為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惟聲請狀附表中所載之發票日則為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書記官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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