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3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395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務人 曲郭素英 債務人 曲宏慈
一、債務人曲宏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壹萬肆仟柒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本件經核,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曲郭素英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戶籍係設於高雄巿三民區第二戶政事務所,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曲郭素英聲請之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