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九五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七日判決,以八十八年易字第七七一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四九七七號),判處拘役三十日,緩刑二年,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二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十一月六日更犯竊盜罪,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以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邱基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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