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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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聲字第1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9號聲請人 王宏武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79號裁定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79號裁定正本及原本之案由欄及主文欄所載「訴字第482號」,應更正為「訴字第842號」。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裁判準用之。
二、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79號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的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勳
法官孫萍萍法官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何閣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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