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建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86號
抗 告 人 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宗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阜川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3月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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