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86號
抗 告 人 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宗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阜川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3月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