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6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56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王卿安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瀞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玖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其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起至第五個月止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